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以及省上制定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人员,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7)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
(9)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提交本科以上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或者教育教学实习成绩)复印见一式一份。
3、高等学校聘任副教授(含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师职务应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1、学校对在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认定费。
2、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新版证书(教育部验印)工本费每证6.00元。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基本情况后用A4纸双面打印。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由申请人所在系部出具(落款只填写时间,不盖章,用A4纸打印)。
3、须在2008年10月29日前上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完整材料。过时不报,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