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在校服务期限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2-08-30 点击数:

一、服务期限

在办理入校、进修或出国等手续时,相关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书。

(一)学校新进人员自到校工作之日起,因政策性照顾解决了配偶或子女工作的的人员,其本人应配偶或子女到校工作之日起算服务5年。

  • 新进研究生自入校之日起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

  • 学校在职教职工享受西部计划等照顾政策考取定向研究生毕业回校后最低服务期限分别为:硕士5周年、博士5周年;定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又考取了定向博士研究生的为8周年。报考统招研究生,毕业回校后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

(四)在国内脱产进修6个月以上、1年以内学成回校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3周年;超过1年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

(五)公派赴国外短期进修6个月以上或做访问学者的回校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

(六)评聘了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人员的服务期限为:中级职称人员3周年;副高职称人员4周年;正高职称人员5周年。

(七)引进的博士如享受优惠待遇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未享受任何优惠待遇的,最低服务期限为3周年。

﹙八﹚以上各类人员有多重服务期的,以最高在校服务期限为准。

二、违约责任

上述人员若服务期限未满调离学校(含辞职、考研、考公务员、自行要求调离等方式离校),必须向学校交纳违约补偿费。

违约补偿费=(安家费+已使用的科研启动费+培训培养费)或(读研期间工资+培训培养费)/应服务期限×未履行完的服务期限+违约金(服务期限均按月计算)。

违约金=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月标准。月标准分别为每月4000元(正高职称),2000元(副高职称、博士),800元(硕士、中级职称),600元(本科及以下)。有多重身份的,月标准就高不就低。

三、以上各类人员有多重服务期的,以需交违约补偿费最多的为准,不重复计算。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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