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期限
在办理入校、进修或出国等手续时,相关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书。
(一)学校新进人员自到校工作之日起,因政策性照顾解决了配偶或子女工作的的人员,其本人应配偶或子女到校工作之日起算服务5年。
(四)在国内脱产进修6个月以上、1年以内学成回校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3周年;超过1年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
(五)公派赴国外短期进修6个月以上或做访问学者的回校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
(六)评聘了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人员的服务期限为:中级职称人员3周年;副高职称人员4周年;正高职称人员5周年。
(七)引进的博士如享受优惠待遇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未享受任何优惠待遇的,最低服务期限为3周年。
﹙八﹚以上各类人员有多重服务期的,以最高在校服务期限为准。
二、违约责任
上述人员若服务期限未满调离学校(含辞职、考研、考公务员、自行要求调离等方式离校),必须向学校交纳违约补偿费。
违约补偿费=(安家费+已使用的科研启动费+培训培养费)或(读研期间工资+培训培养费)/应服务期限×未履行完的服务期限+违约金(服务期限均按月计算)。
违约金=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月标准。月标准分别为每月4000元(正高职称),2000元(副高职称、博士),800元(硕士、中级职称),600元(本科及以下)。有多重身份的,月标准就高不就低。
三、以上各类人员有多重服务期的,以需交违约补偿费最多的为准,不重复计算。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组织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