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事宜的批复》(川人办发〔2007〕4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我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我校副高级专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再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手续。
二、为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的新老交替,我校正高级专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手续。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正高级专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手续。
1、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主持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新产品开发等主要工作尚未完成的。
2、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立项研究课题尚未到结题期限的;
3、入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并在管理期内的;
4、对技术力量薄弱的特殊专业和新兴学科,在学科专业建设上起重要把关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5、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级专家。
6、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高级专家。
三、男性正高级专家,一次延长退休年龄时间控制在1年,最多不超过2次。
四、女性正高级专家一次延长退休年龄时间控制在3年以内,最多不超过60周岁。
五、高级专家延退审批程序
1、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写明延退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经所在部门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科技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3、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六、其他
(一)延退高级专家的使用,按川人办发【2007】40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动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变化做不定期修改。
(三)本规定自2012年5月29日起实施,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