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校教师素质,使我校师资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以建设一支思想品德高尚、业务素质高的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目前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师培训工作应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鼓励教师提高自身素质的培训原则。
第三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师业务素质的培训要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提高计算机、外语、师范技能和现代教育技能等。
第四条.培训对象以青年教师为主,使大部分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务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骨干教师和新的学科带头人。
第五条.培训经费实行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
第六条.我校教师培训工作实行学校宏观指导、组织人事部统筹安排,各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培训形式
第七条.教师培训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第八条.助教(含新进教师)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 岗前培训。主要包含教育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基本技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等内容。
(二) 教学实践。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助教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培养和提高,熟悉教学过程及各个教学环节。
(三) 凡新补充的具有本科学士学历学位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可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取得硕士学位。
(四) 新补充的具有本科学士学历学位的青年教师转正定级并工作满1年后可以报考定向硕士研究生;新补充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青年教师工作满3年后可以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 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或选派出国培训。
(二) 任讲师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以科研课题为主要内容的国内方位学者培训。
(三) 报考定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条.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 任职前培训,主要包括副教授的职责、权利、义务和教育面临的形式、任务, 如何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强化依法执教观念和角色意识。
(二) 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 班。
(三) 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四) 根据需要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校际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第十一条.对连续承担副教授工作满三年,完全履行岗位职责,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可申请半年以上的脱产培训或学术假。
第十二条.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以参加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国内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的学术假。
第十三条.连续担任教授工作三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可申请半年以上的学术假,学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加强对教师的外语、计算机、现代教育技术等基本技能的培训,具体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方式,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 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教师培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按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写出个人总结,接受学校的考核及鉴定,并将考核结果和考核材料寄组织人事部,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年度考核、奖惩等的依据。
第十七条.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各部门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教师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请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教师参加半年以上非学历进修及本科学历进修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为二年。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进修培训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为五年。未满规定工作服务年限而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视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发明或对接受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无法完成培训任务的,应中止培训。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停发3个月的职称津贴(岗位津贴),担任领导职务的,同时停发3个月的领导职务津贴。
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期间违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
第四章 培训的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培训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每年初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所承担的业务工作确定本部门的培训计划,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教学单位外出培训计划由各部门报教务处汇总、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行政、教辅和后勤人员外出培训计划由各部门报组织人事部,由组织人事部综合汇总,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外出培训,报请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审批后,由组织人事部安排执行。
第二十四条.报考研究生或申请学位进修培训,均应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阿坝师专教职工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审批表》或《阿坝师专教职工培训进修审批表》,部门领导根据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情况、所报考、进修的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是否对口,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工作安排及培训计划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制定编制方案时,要考虑教师培训提高的需要,流出一定比例的机动编制,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培训的教师的学费、进修培训费,在学习成绩全部合格的情况下,根据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费用承担比例。
(一) 博士研究生:学校承担70%,个人承担30%;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在职攻读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硕士学位的,学校承担70%,个人承担30%;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在职攻读与所从事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硕士学位的,学校承担40%,个人承担60%;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学校承担50%,个人承担50%;
(二) 自2012年起报考定向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校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三) 骨干教师进修班、岗前培训、各类研讨班、研修班、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
(四) 进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期间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2篇学术论文(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的,学校承担100%;发表1篇学术论文的,学校承担50%,个人承担50%;未发表学术论文的,个人承担100%。
(六) 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任职前培训,学校承担100%。
(七) 参加干部调训的,学校承担100%。凡由国家承担费用的,扣除国家承担的剩余部分按上述相应条款同比例执行。外出培训的,学校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
(八) 所有培训的教材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脱产学历培训,其读书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本人返校工作后一次性发放,其他津贴停发。博士研究生取得学位回校工作,由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贰万元。非教学人员脱产非学历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外出培训期间的津贴按在职同类人员的90%执行,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在职同类人员的70%计发,教学人员脱产非学历培训的,职称津贴按100%计发。参加干部调训的,按本人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第二十九条.凡参加电大、函大、成人自考、同等学历(第二专科、第二本科)学习的,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和报学校审批同意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职称、职务评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外出培训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往返差旅费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本制度解权归组织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