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退(离)休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12-17 点击数:

为了规范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使退(离)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安享晚年,根据我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离)休条件

(一)退休的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应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干部。

2.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的工人。

3.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延缓离、退休时间的条件:

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三)省管干部离退休管理按相关程序进行。

二、退(离)休人员的待遇

(一)政治待遇:

1.离休干部发给国务院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离休荣誉证,退休干部、工人发给由人事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退休证。

2.按照上级规定的文件阅读、传达发放范围要求,让退(离)休人员和同级在职人员一样阅读、收听、收看。

3. 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都应编入一个党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二)生活待遇:

1.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干部和退休工人月基本退(离)休费构成和以月计发的各项补助构成项目,按月如数发给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2、执行“三访”制度,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必访。

(三)其他待遇

1.离休干部享有下列其他待遇:

(1)医疗费。在指定公费医疗就诊医院看病、住院,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

(2)离休干部特需经费。这笔经费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发给个人。

(3)离休干部体检费。离休干部的体检,每年进行一次,所需费用,统一在公费医疗项下支付。

(4)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得,可酌情补助。

2.退休干部享有下列其他待遇:

(1)医疗待遇。享受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用于开展活动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发给个人。

3. 退休干部职工的体检,每年进行一次。

4、退(离)休干部病故后,按规定享有丧葬费,遗属困难补助等费用。

(四)退休工人的其他待遇,因无明文规定参照退休干部执行。

三、办理退(离)休的程序

(一)人事处提前一个月通知到龄人员及其所在部门。

(二)人事处将符合退(离)休离退休条件的人员情况报主管校长审批,经学校研究需延缓退休年龄者报上级机关审批。

(三)人事处在教职工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当月办理移交等离职和退(离)休手续。

(四)人事处通知财务从退(离)休的下月起执行退(离)休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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